合同本身就是一種很嚴謹的文體,特別是對于英文合同,更是需要考慮很多細節。本文擬運用翻譯積累的英譯商務合同的實例,從三個方面論述如何從大處著眼、小處著手、力求嚴謹、準確翻譯商務合同。
一、酌情使用公文語慣用副詞
商務合同屬于法律性公文,所以英譯時,有些詞語要用公文語詞語、特別是酌情使用英語慣用的一套公文語副詞,就會起到使譯文結構嚴謹、邏輯嚴密、言簡意賅的作用。但是從一些合同的英文譯本中發現,這種公文語慣用副詞通常被普通詞語所代替,從而影響到譯文的質量。
二、謹慎選用極易混淆的詞語
英譯商務合同時,常常由于選詞不當而致詞不達意或者意思模棱兩可,有時甚至表達的是完全不同的含義。因此了解與掌握極易混淆的詞語的區別是極為重要的,是提高英譯質量的關鍵因素之一,現把常用且易混淆的七對詞語,用典型實例論述如下。
2.1 shipping advice 與 shipping instructions
shipping advice 是“裝運通知”,是由出口商(賣主)發給進口商(買主)的。然而 shipping instructions 則是“裝運須知”,是進口商(買主)發給出口商(賣主)的。另外要注意區分 vendor(賣主)與 vendee(買主),consignor(發貨人)與 consignee(收貨人)。上述這三對詞語在英譯時、極易發生筆誤。
2.2 abide by 與 comply with
abide by 與 comply with 都有“遵守”的意思.但是當主語是“人”時,英譯“遵守”須用 abide by。當主語是非人稱時,則用 comply with 英譯“遵守”。
2.3 change A to B 與 change A into B
英譯“把 A 改為 B”用“change A to B”,英譯“把 A 折合成/兌換成 B”用“change A into B”,兩者不可混淆。
三、慎重處理合同的關鍵細目
實踐證明,英譯合同中容易出現差錯的地方,一般來說,不是大的陳述性條款。而恰恰是一些關鍵的細目。比如:金錢、時間、數量等。為了避免出差錯,在英譯合同時,常常使用一些有限定作用的結構來界定細目所指定的確切范圍。
3.1 限定責任
眾所周知,合同中要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。為英譯出雙方責任的權限與范圍,常常使用連詞和介詞的固定結構。現把最常用的此類結構舉例說明如下。
3.1.1 and/or
常用and/or英譯合同中“甲和乙+甲或乙”的內容,這樣就可避免漏譯其中的一部分。
3.1.2 by and between
常用byand between強調合同是由“雙方”簽訂的,因此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合同所賦予的責任。
3.2 限定時間
英譯與時間有關的文字,都應非常嚴格慎重地處理,因為合同對時間的要求是準確無誤。所以英譯起止時間時,常用以下結構來限定準確的時間。
3.3 限定金額
為避免金額數量的差漏、偽造或涂改,英譯時常用以下措施嚴格把關。



